疫苗险的国际借鉴
□马达
近几年,疫苗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我国因此制定了《疫苗管理法》,该法标志着我国疫苗行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其中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第二大强制保险的诞生。然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其保险条款并不健全。因此,笔者引入发达国家的一些实践经验作为参考,并针对我国政府、疫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三方分别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三方可以合作共赢。
美、日、德疫苗险的发展经验
疫苗作为一个全世界普遍运用的用来抵御传染病的工具,各个国家对疫苗安全问题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一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中良好的保障模式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并加以运用,以达到更好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1.基金补偿,司法监管——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一个利用基金模式来处理问题的典型国家,比如其最新修订的“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NVICP)”就是一个为疫苗受种者获得公平且有效补偿的基金项目。NVICP 的资金来源于美国财政部向疫苗生产者针对每剂疫苗收取75美分的税。美国NVICP项目所覆盖的疫苗种类与我国一类疫苗种类高度重合,在接种了这些疫苗并受到人身损害之后,受种者、其法定监护人或死者遗产的法定受益人,可以在受种者症状出现起的3年内或受种者死亡起两年内,提出申诉与索赔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NVICP项目的赔偿原则是基于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提出申诉的受种者无需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企业的过失所引起的,并且只要是经过司法部门鉴定,确定其伤害确实是属于上述疫苗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其身体伤害发生在上述疫苗接种后,或是接种了上述疫苗后加重了其自身已有的健康问题,这三者之一,就可以获得赔偿。正是由于这样的无过错原则,使得美国关于疫苗问题的赔偿数额十分高昂。近年来,NVICP项目的支出用于赔偿以及律师费的资金高达41.42亿美元。
基金模式下的无过错补偿方式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美国受种者在索赔时遇到的阻力,使其成功率得以显著提高,同时也使得美国的免疫计划得以更好地实现。但NVICP项目的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无过错补偿方式,使得该基金项目每年都面对着大量恶意请求赔偿的病患,随之而来的就是高额律师费用以及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部门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基金所管理的金额巨大,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构成了该基金项目的运营风险。
但正是因为从每剂疫苗上收取消费税的方式,使得NVICP项目具有良好的财政支持,这与我国即将施行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原理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不仅可以通过其强制性获得足额的财政储备,更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在保险运行方面的专业性,以及采用多家保险公司将整个疫苗保险市场进行分散承保的方式,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成为一种优于美国基金模式,以及一种专业化程度更高、风险控制更优的制度。
2.异常反应,国家给付——以日本为例
在日本,人们将疫苗在减少传染病的蔓延与其带来的可能自身出现风险的现象称之为“恶魔抽签”,其内涵意在说明即便是经过多次检验后的疫苗,在注射后也难以预测是否会在特定的受种者身上产生异常反应,因此日本针对这类现象多次修订了法案。日本目前的《预防接种法》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家的给付责任,即对于因为接种了强制接种的疫苗而产生损害的受种者,只要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所受损害是由于接种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就应当由国、都道府县、市村町按1/2、1/4、1/4的比例给予受种者补偿金,轻症所获的补偿约为1.2万元人民币,重症所获得补偿约为10万元人民币。
笔者注意到,日本针对疫苗产生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与我国以往各地区的补偿形式相类似,这样由国家完全给付的补偿方式相比于基金模式显得更加简洁和迅速。但是同时也须注意到,此种模式不但需要国家完备的法条支持、明确的赔偿标准与金额,更对该国的财政支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日本相对于我国,人口规模较小,人均GDP 较高,且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并不大,这些先决条件使得日本可以通过自身财政储备赔付高额的人均补偿金额。若完全将该模式照搬,将会给我国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也因此丧失了对大型疫苗安全事件的抗风险能力,导致相关事件的疫苗受种者无法得到足够的财政补偿。
文章来源:《国际研究参考》 网址: http://www.gjyjck.cn/zonghexinwen/2021/0724/1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