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中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鑫海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本2602.20万元。公司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九家股东构成。2018年10月,鑫海公司成立党支部,确立了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的程序和要求。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坚持党的领导,促进党支部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要作用;如何在顶层设计上使党支部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影响力得到有力保障;如何提升党组织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政治引领和保驾护航作用。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
一、浅谈国有企业党支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公司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协调难度较大
我们所认知中,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应该按照“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要求构建公司的治理体系。按照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嵌入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的要求,首要条件就是要设置党组织,但是作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论在行政管理,还是党组织关系,都受到上级母公司管理和约束。这与其独立法人地位,差距还是比较远。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按规定必须提交集团公司履行相应审核程序,在集团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方才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在提交集团公司审核前,增加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必然造成公司决策时间更长,影响因素更多,不利于决策的快速达成。此外,如果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该决策事项,但提交公司股东会后,股东有不同意见的话,下一步将很难继续操作,公司决策程序就会陷入僵局。
(二)公司党组织代表国有股东利益,与其他股东利益平衡难度大
区别于市场竞争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成员主要来源于本公司上级党委的任命,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大都由代表国有资本的大股东提名任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党组织所代表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国有企业大股东的利益,在平衡各方利益时存在较大困难,需要在决策前与各方股东、董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妥协,方能保证决策顺利通过和有效落实。
(三)公司党组织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职能存在交叉和冲突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党组织写入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为“四会一层”,他们相互之间相对独立,有各自职责。但从决策责任承担的角度看,董事会采用“个人负责制”,经理层采用“岗位责任制”,而党组织采用“集体负责制”,各决策主体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存在既有个人责任的承担,又有集体责任的承担,还存在既是党组织决策的成员、也是经理层决策的成员、还是董事会决策的成员的现象,这样不利于权责划分。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的优势和作用
一是强化党的方针政策理论的学习和掌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部分都是中共党员,这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第一要素。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得到落实的前提是自身素质过硬,要想将党和国家方针政府在企业里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宗旨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四个意识”,而且要有民主精神和民主作风,才能在党组织研究过程中,实现科学决策、正确集中,让国有企业决策符合党的建设和职工群众利益的要求。
二是夯实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的工作基础。把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企业发展与履行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结合起来,把从严教育干部和诚挚关心干部“严管厚爱”结合起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上进、学思践悟,切实提升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深悟透,持续强化和不断推进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职工群众需求和企业改革发展等意见和建议,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开展好党支部决策前置程序筑牢坚实基础,以更好的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
三是持续完善党支部议事机制。党支部议事规则是决策前置程序的具体体现和要求。通过建立完善党支部议事规则,厘清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四会一层”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程序规定。就党支部议事规则而言,对党内重大决策事项,党支部必须作出研判、决策,并切实形成决议,认真落实;对重要人事任免,党支部必须作出决策,形成决议和推荐提名;对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党支部必须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党支部成员在“四会一层”上发表意见,通过前置程序相关内容,促进党组织研究讨论成为公司治理前置程序。
文章来源:《国际研究参考》 网址: http://www.gjyjck.cn/qikandaodu/2021/0708/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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