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伤保险的成功经验
工伤保险是德国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源于1884年的《事故保险法》。如果说德国社会保障是世界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成功典范,那么德国的工伤保险也一样值得各国学习和借鉴。从建立之初的“工人赔偿制度”转型为“劳动者安全保障制度”,德国工伤保险做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伤害对劳动者的伤害后果。关于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专家们往往归因于预防、康复和赔偿三位一体。但笔者认为,德国工伤保险的成功,还有其与本国文化、社会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以及具体细致的服务组织和高水平的职业安全科学技术相关。
1 相对集中且独立的自治管理
德国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是同业公会,它拥有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业务的所有管理权。目前,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工会分为三大部门:工商业部门同业公会、农业部门同业公会和公共部门同业公会,他们各自管理着本领域的工伤保险事务。到2010年初,德国同业公会共包括21家工商业同业公会、8家农业同业公会和27个公共部门的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管理工伤保险的职责由国家法律规定,其工作内容包括:第一,依法强制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并收取保险费,对企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安全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职业伤害预防的技术和智力支持;对统筹范围内的各企业单位职业伤亡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劳动安全用品进行检验和认证;支持并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科学研究。第二,根据劳动者职业伤害的具体情况,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医疗与康复需求咨询、工伤医疗机构的选择与接洽、康复机构的选择与接洽、康复费用的支付,并对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第三,依法对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包括现金赔偿、辅助器具配置等等。由此可见,德国同业公会承担了工伤保险一切事务的管理,较好地集中了工伤保险之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权限。一方面可以将有限的工伤保险资源在工伤预防、康复、赔偿之间进行协调和统筹,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又可以较好地协调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中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减少部门合作的不协调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运行效率损失。同时,同业公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团组织身份,又较少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可以提高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管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提高职业安全、工伤康复政策与现实需要的契合度。
另外,在制度监督工作方面,德国有明确的分工:联邦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联邦各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联邦层面工伤预防工作监督,各州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避免了政出多头和“多龙不治水”现象。
图1 1985-2012年德国工伤预防支出趋势图
2 工伤预防的资金和科技保障
1884年俾斯麦政府颁布《事故保险法》是为了安抚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中遭受伤害的劳动者,并没有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预防提高到显著的地位。但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职业安全预防已经成为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
2.1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不但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工伤预防管理,而且对事故预防的投入也是逐年提高。工伤预防的资金支付可以用于有利于工伤预防的一切方面,包括培训、事故预防规章的制定和出版相关的出版物、事故预防人员和物资的支出、用于应急救治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等等。
根据德国同业公会统计,德国工伤保险用于工伤预防的支出在10年前就已经超过了用于工伤赔偿和急救的支出。在2004年全德国法定工伤保险125.29亿欧元的总支出中,用于工伤赔偿和急救的费用占6.8%,用于工伤预防费用则达7.1%。此后的十年间,德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一直保持了这样的态势:工伤预防费用在基金支出中一直占有最高的比例,高于赔偿和急救费用。之所以将工伤预防置于首要地位,是因为工伤预防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工伤救治、赔偿和康复的费用,可以减少长期的伤残待遇支付;劳动者也不会因为工伤或职业病退出劳动领域而继续作为工伤保险受保者;保证了工伤保险供款和基金的充足性,达到了制度的良性循环,这是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治本之策。由此可见,德国工伤保险对工伤预防的重视,是源于对制度规律和制度根基的深刻认知,是源于对制度本质的把握。
文章来源:《国际研究参考》 网址: http://www.gjyjck.cn/qikandaodu/2021/0418/671.html